2019年12月26日,北京长安公证处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执行阶段委托公证机构调查相关工作机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主任邓颖、执行一庭负责人周孟炎,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处长柴磊,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法治监督科科长邸静,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力,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全胜,以及来自20多家中央及首都的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
签发首个“公证调查令”
发布会上,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现场签发了全市首个“公证调查令”,长安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持令赴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与会记者共同见证了通过开具“公证调查令”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取证的案件办理过程。
该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某建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梅在工商档案中留存的身份证号为虚假身份证号,李某梅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开具公证调查令,委托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查询李某梅的准确身份证号,以便对李某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以不实登记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惩戒,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签发了调查令,并交由长安公证处指定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持调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调查。公证人员向派出所民警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法院调查令及公证处开具的介绍信后,民警当即办理了查询事宜、填写调查令回执,公证人员收到证据材料及回执后,立即返回法院交还给案件承办人,承办法官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正确的身份证号并顺利通过身份甄别,当场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证调查令”出台背景
2019年3月1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签署《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合作框架协议》,就公证在执行阶段参与执行辅助工作事务,达成合作意向。此后,长安公证处先后向朝阳法院派驻39名工作人员,参与完成执行和解、保全立案、案件启动、文书送达、评估拍卖等各类执行辅助事务性工作16.8万件,将大量辅助性事务从执行权核心事务中剥离出来,大大减轻了执行法官的事务性工作量,从而使之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行实施、执行裁判案件的办理中,在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性、有效缓解法院人案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覆盖范围不断拓宽,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形式均已实现线上查扣控,但是“查人找物难”仍然是现阶段制约执行工作高效开展的关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情况、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场地等事实往往需要调查核实,赴公安、民政、工商等单位调取证据材料的工作量非常大。例如,通过线上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前提是能够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但往往申请人无法提供,这就需要到公安机关调取。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力介绍,仅2019年朝阳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即有46000余件案件存在调查需求,占比达全年受理案件量的76%以上。
工作机制及运行模式
执行阶段委托公证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主要通过授权公证机关委派工作人员,持法院签发的公证调查令向被调查人依法调取证据的方式开展。公证调查令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签发并委托合作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公证机关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目前,公证调查令工作主要在案件执行阶段试点运行,根据试运行的效果,未来可能在审执各阶段推广适用。
公证调查令的提起方式有两种,即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决定。公证调查令的申领人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签发人为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持令人为经法院审查批准、合作签约公证机构授权,有权持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受调查人为调查令载明的负有协助义务、应当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公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及其他执行案件办理需求有关的事项。
委托公证机关调查的流程为: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向公证机关签发调查令,公证机关委派工作人员在公证调查令有效期限内持上述公证调查令、本人身份证件及公证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被调查人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接受调查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提供证据并如实填写回执,将证据材料及调查令回执一并交由持令人送回法院。
公证调查的优势和意义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委托公证调查工作的开展,将有效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解决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等问题,大大缓解执行过程中的调查难、取证难、查人找物难,实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查冻扣,从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委托公证机构调查,申请人只需负担因调查工作产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等费用,相较于较为高额的律师代理费,大大降低了维权的经济成本。且委托公证调查的费用,属于实际执行费用,申请人支付属于预缴,最终相关费用将由被执行人负担。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兑现生效裁判利益。委托公证机关调查,将充分发挥公证处的人力优势、资源优势和业务优势,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对于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早实现财产的有效查冻扣,尽快兑现生效裁判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创新执行机制模式,助力破解执行难题。该项工作将国家证明力与司法强制力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延展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的广度与深度,对于整体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集成效应,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题,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具有推动作用。
下一步工作及展望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力表示:在推广适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各联动单位的密切沟通,增进各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公证调查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将适时总结工作经验、优化工作效果,适时扩充适用对象,逐步推进公证调查令在各行业领域的适用;将参照律师电子调查令的运行方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尽快开通电子公证调查令,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推送,为每一份调查令分配电子防伪编码,逐步提升公证调查令的便捷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表示:公证参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利用公证处的人员优势,充分发挥公证处的公信力,为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提升法院执行质效做出相应贡献。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公证调查令作为一项创新机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比如人民群众了解不够、公证人员角色定位不明确等问题,下一步,我们也将加强人员培养,做好群众普法宣传,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力、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更加深入的探索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有机衔接。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切实做好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处长柴磊表示:北京市司法局将继续加强对长安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监督指导,要求公证机构提高服务意识,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工作质量,以担当的精神和创新的思维,把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做实、做好、做出特色。我们也将继续与北京市高院、朝阳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对接,深挖潜力,积极探索拓展服务领域,争取推出诸如“公证调查令”等更多、更新、更好的工作举措,为深入推进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合作提供借鉴经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周孟炎表示:此次“公证调查令”的推出,是朝阳法院与长安公证处以改革为动力,发展完善公证参与执行的又一成果,对于提高执行调查取证效率,增强执行工作实际效果,持续深化司法为民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朝阳法院与长安公证处继续加强合作,不仅要把公证调查令等现有合作机制维护好、开展好,更要保持开放思维、坚持创新意识,不断推动法院工作与公证业务的深度融合,形成强大合力,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主任邓颖表示:市高院诉服办将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加强同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希望朝阳法院与长安公证处继续完善相关工作的操作指南和流程规范,加强公证调查令运行过程中的案件安全与廉政风险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系统、可行的工作模式,树立亮点、打造品牌,起到示范效应,形成朝阳做法、北京特色,以期在全市法院予以推广。
中国公证网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