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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一步试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来源:中国公证网时间:2021-12-30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服务利企便民

提升群众满意度

近日,江苏省公证协会下发通知

要求江苏省各公证机构

进一步试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适用原则

  公证涉及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诺的事实符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为采信当事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为其办理公证时实施告知承诺制。


适用情形

  继承公证

  1、小额遗产继承证明材料:遗产总价值为5万元以下的,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外,其余事项证明材料均可由继承人以承诺替代提供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父母的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被继承人高龄(原则在75岁以上)死亡,其继承人不能提供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材料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的承诺替代提供证明材料。


  放弃继承公证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放弃继承人不能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的,可以由放弃继承人的承诺替代提供死亡证明。

  2、放弃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人不能提供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由放弃继承人的承诺替代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遗嘱公证

  立遗嘱人不能提供遗嘱处分财产权属证明的,可以承诺替代相关婚姻或财产关系的证明。


不得适用情形

  当事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一年内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或三年内有较重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的;

  发现当事人在既往办理公证过程中曾作出虚假或不实承诺的;

  涉及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证明事项;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明事项;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认为当事人能够或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而不提供的,或有其他不宜实施的情形的。


工作流程

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具体实施过程中

应当一证一审

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承诺书

公证员审查,报公证处主任审批

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继承公证的

还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公证机构要严格规范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流程,完善办证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或不实承诺的责任、后果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公证机构服务窗口、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方便当事人查阅或获取。公证机构还应建立承办公证员试行承诺制办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承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依法录入征信平台。


  公证员将严格核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工作流程,并合理告知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内容、权利义务及其后果,公证员的审查责任不因实施告知承诺制而降低。

中国公证网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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