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厅,荆州市荆州公证处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署了《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本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荆州市正式将提存公证引入司法辅助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意义。
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款超期滞留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问题,不仅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进行管理,还会衍生其他风险,制约执行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发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精神,运用公证提存的职能解决执行款的给付发放问题,将执行款交由公证机构保管和发放,不仅符合法律相关规范、最高法执行款物管理要求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也可显著减少法官执行事务工作量,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发挥公证职能优势。
此前,荆州市荆州公证处已就“执行款物办理提存公证”进行了学习,并多次赴外地考察调研。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三方进行了多轮磋商,由荆州公证处起草了最终合作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本次所签署的协议中对执行案款提存的目标、机制、流程等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协议三方共同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
小贴士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满足案款提存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中国公证网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