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遗赠是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的事情。先来看与其有关的一则案例。
遗赠人董某春于2015年12月因病去世,配偶杨某珍于2018年1月因病去世,两人共有子女四人。董某春、杨某珍生前共有楼房一栋。董某春、杨某珍生前共同立有代书遗嘱一份,指定在二人去世后,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外孙杨某所有。
事后,杨某去往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核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申请人重点询问了是否同意接受外祖父、外祖母遗赠的房产,是否是在知道外祖父、外祖母遗赠给其房产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向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重点询问了遗赠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其对遗嘱是否有异议,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等;同时向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就申请人提供给公证员的遗嘱是否是他们代书和见证的遗嘱,遗赠人立遗嘱时神志是否清醒、是否受胁迫和威胁等进行了核实。
最后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合法、有效遗嘱;遗赠人的遗赠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遗赠人的全部继承人对遗嘱均无异议,均予认可;受遗赠人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为此,承办公证员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对此,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当然,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