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改革公证服务收费办法,大幅调整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减免范围,每年可减轻企业群众费用负担6000余万元。
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当事人可以对照选择较低的计费方式。政策同时明确,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
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企业公证负担明显减轻。
大幅扩大公证服务收费减免范围。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有效保障相关群体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适度扩大公证机构定价自主权。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执行证书、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公证机构依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在下浮不超过30%(含)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据统计,目前我省有公证机构160余家,承担全省各类公证服务。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将继续加快培育良好公证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公平竞争,不断改进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信息共享、电子平台、“一网通办”等,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和群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