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对全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出新规定。
新标准与原标准对比共有四处变化:
一是减少纳入收费项目目录的公证事项范围。新标准中取消了原标准中的提存、抵(质)押登记、公证证词译文、公证书副本、公证档案查询(含复印材料费用)共5个收费项目,未纳入收费项目目录的公证服务事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对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分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将原标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文件规定的“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两类进行了重新梳理分类。
三是对部分收费项目进行简化。基于原标准中收费项目区分过细、较复杂的情况,新标准对公证事项进行了归类、简化,将“被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寄养保证书、公民个人签名、印鉴、尸体检验报告、尸体火化证、体检证明等”现简化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证书(执照)以及文本相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四是下调部分公证事项的标准。随着近年信息共享工作的推进,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公证服务工作量下降,本着公证机构“执业为民”的服务理念,降低了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证书(执照)以及文本相符等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由原标准的300元降低为100元,切实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