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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印发通知,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

来源:中国公证网时间:2020-05-06

  4月26日,湖北省司法厅印发《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公证服务手段,释放公证活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

  1.规范党组织设置。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


  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将2020年定为全省公证行业党建工作推进年,各地在9月底前推动完成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2.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党组织负责出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


  要落实公证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公证机构负责人为非党员的,可设立专职副书记协助开展党建工作,推动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公证机构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发展方向。


  3.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要对照党章党规,抓紧对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写入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保障等党建工作内容。


  要对照《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在2020年9月底以前完成一轮全省公证机构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工作,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过好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等方面,对照检查、立行立改,要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员公证员履职情况分别纳入公证机构、公证员日常考核,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二)全面优化公益服务

  4.拓展公益服务范围。

  2020年6月底前,湖北省公证协会要研究制定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并建立动态变更机制,明确公证公益服务的内容和统计口径。


  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支持公证机构在疫情防控、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5.强化公益服务管理。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论证制定公证员年办理不少于2件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


  湖北省公证协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


  各地要监督公证机构落实公证公益性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指导公证员按照标准完成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加强日常抽查,防止公证员推诿、拒绝、委托他人办理公益案件。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6.注重示范引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省公证协会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加强对党员公证员的公益服务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公证员、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公证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在公益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规模大、力量强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支持公证员参与公益服务,在服务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要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三)全面强化行业规范

  7.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

  教育引导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执业为民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常态化开展执业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教训,坚决纠正高风险、经济类业务逐利倾向问题。


  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可持续的收入分配原则,提出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突出分配激励、约束有力的导向。


  要加强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对公证机构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促进公证机构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9.严格收费财务管理。

  要认真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严格公证员助理管理,防止公证人员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严厉打击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执业行为。


  (四)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10.依法从严监管。

  要按照公证员年度卷宗受检查数量不少于10卷的要求,全面实行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制度,重点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事项监管力度,对不审查核实、不立卷归档、与中介不正当交往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要加强公证职业道德监管,对与当事人不正当交往、公证人员私自收费不入账等触碰公证执业底线情形“零容忍”。


  要加强公证收费监管,严格防止公证服务新收费标准出台后公证机构间进行串通定价,公证机构不按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外收费等行为发生,对收费违法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要依法依规对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内部管理混乱、执业风险大的公证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11.提高监管效能。

  要结合全国公证行业集中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排查监管漏洞、真空、盲点,及时研究出台通知、指引、风险提示等文件,指导公证机构规范执业。


  要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的工作机制,科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跟踪分析公证业务数据主要指标,研判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要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实地走访,定期不定期开展公证案卷质量网上检查、抽查。


  要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执业风险,做到早关注、早研判、早预防;对于非常规的执业活动现象和投诉,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防止扩大演变成系统性执业风险;及时做好人民法院、登记机构等用证部门和当事人回访工作,及时发现公证书使用问题,确保公证书使用效果。


  12.健全监管制度。

  2020年底前,湖北省公证协会要研究制定行业惩戒规则,在行政处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实施行业惩戒的情形。


  要健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优势的体制机制,加强处罚和惩戒工作衔接,明确侧重,有效协同。


  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公证质量、公证收费、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全面深化改革创新

  13.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

  各地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用好政策激励、适度竞争等措施,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比例。


  要加强对偏远地区公证机构对口帮扶,促进优质公证资源均衡覆盖。


  要做好自贸区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保障,武汉、襄阳、宜昌市司法局要协助对接联系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将公证服务自贸区工作做出经验成果,产生示范效应,释放公证活力。


  14.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2020年11月底前,湖北省公证协会要组织修订完善《湖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再推出一批“最多跑一次”的公证事项,并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的类型进行细分,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出台的证明材料清单和“最多跑一次”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要重塑优化办证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的标准化公证服务,提高办证效率。


  要改进涉外公证工作,全面清理规范地方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不合理限制,强化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管理,多形式开展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培训,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15.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

  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促成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在全省公证机构落地。全省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以前应当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把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具体责任。要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将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保障行业党建工作有效开展。分级开展党建工作培训,创新运用实地观摩、案例教学等方式,对全省公证机构党员原则上两年一轮培训教育。


  此外,要注重考评督导。将党建等工作纳入公证服务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对党建工作要求落实不重视、不到位的,要通报整改,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人物评选,不断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中国公证网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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