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18〕30号)要求,结合全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调整全区公证执业区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全区基本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作为公证执业区域,虽然维护了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但也影响公证行业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的主动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求,调整扩大全区公证执业区域有利于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稳步形成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有序执业氛围,化解制约公证发展的突出问题,推进公证行业整体健康发展,促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的范围
本次公证执业区域调整,主要以地(州、市)、县(市、区)为单位,适当进行差异化调整。
(一)部分公证执业区域由县级行政区扩大到地级行政区。部分经济发展条件和行业基础较好,尤其是公证服务资源相对均衡、执业区域调整意愿强烈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哈密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地(州、市),将公证执业区域从县(市、区)行政区扩大到地(州、市)行政区。对上述12个地(州、市)部分初步完成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县域公证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将综合考虑其公证机构体量较小,执业能力有待培育,适时进行保护性、培育性的执业区域调整。
(二)部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单一县级行政区调整为两个县域共享执业区域。自身发展较好、改革较为充分的高昌区和鄯善县行政区内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成一个执业区域。对因改制不充分、竞争能力较弱的托克逊县公证处,执业区域暂时维持现状2年,仍在本县域内执业,促进其加快自身发展。自治区司法厅将根据吐鲁番市公证体制改革工作落地落实情况,适时将其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为一个共享执业区域。
(三)个别地州的公证执业区域维持现状。对地域面积大、人口总量少且分布较广、公证资源总量不足、公证机构竞争能力失衡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其公证执业区域暂不调整,维持现状。对该州部分长期处于“无人处”“一人处”状态且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县域,鼓励有实力的公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证点),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公证服务范围,解决当地群众办证难、成本高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引导公证处积极主动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帮助,及时研究解决调整执业区域后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公证公信力。各地要积极向本地行政服务审批、房地产交易、法院执行、婚姻登记等部门做好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的宣传告知,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对外发布、公示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的信息,认真做好办证指引工作。各公证机构要认真执行公证文书质量标准和考核检查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放松质量管理和降低质量标准问题。公证机构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不搞地域歧视,不得相互诋毁,不得通过擅自降低收费招揽证源,不得以“价格战”互抢业务,损害行业形象。
(三)强化公证公益服务,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严禁公证机构跨县域只办理经济公证案件或批量公证案件,不办理或少办理普通民事公证案件的逐利行为。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公证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对当事人进行误导性执业区域调整政策宣传。各地要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和恶意执业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巩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成效。自治区司法厅将把开展公证执业区域调整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不定期开展调整公证执业区域后的调研检查工作,对带有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将及时专题研究解决,对个别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巩固提高公证执业区域调整的成效,为进一步调整全区公证执业区域、提升公证服务整体质效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