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收自支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自收自支公证机构(含财政零拨款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和经费管理办法,并就自收自支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进行了规范。
一、坚持公益属性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引导自收自支公证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普惠、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避免公证服务偏离公益方向、执业活动市场化和逐利化。建立以“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为原则符合岗位绩效的分配制度,维护和保障公证法律服务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
二、强化经费管理
自收自支公证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有独立收支账号,实行独立核算,有条件的要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实行财务委托管理。要恰当配比个人收入、公共积累与公证事业发展的关系,留足用于发展、培训、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各项公共基金,并为公证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在依法依规扣除各项开支和税费、发放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纳入公证机构的公共积累。公证机构须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内部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补贴或政府性奖励等奖金。
三、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标准
自收自支公证机构要建立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符合公证职业特点与要求的公证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内部分配机制。自收自支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可以按照年度公证收费比例或者按照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倍数进行核定,根据收入情况,实行一处一策。自收自支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证业务收入的50%或不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的5倍;合作制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章程规定贯彻执行。
四、实行灵活收入分配办法
自收自支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考量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差别、实际贡献大小,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使公证人员收入分配更趋公平合理。要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对个人创收增长幅度大的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可以规定年收入的上限。聘用制公证员,按照相同岗位同一标准,体现同工同酬。对涉及民生、公益类的岗位和业务给予倾斜,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作为衡量收入分配的重要指标。
五、创新备案管理
加强对自收自支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自收自支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和内部收入分配办法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后,同时报送同级财政、人社部门。自收自支公证机构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业务规模等情况对收入分配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2至3年调整一次。自收自支公证机构要建立收入分配办法公开制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所属自收自支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严格落实。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公证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公证人员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互之间关系,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勤勉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公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各项工作。